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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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撤销本院*/***号之四执行裁定; 二、对武汉强制执行律师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申请,重新审查。 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之日起十日内,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
审判长 闫 涛 审判员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冬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帅